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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暑假,19岁的女大学生李梅到河南西峡县城亲戚家小住。 8月17日20时左右,李梅与好友们相约一起到县城的时代广场,并在音乐喷泉处玩耍。当音乐达到高潮时,喷泉的水柱冲天而起,李梅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一下子击中了她的下身,喷泉将她向上冲起后又抛了下来。李梅从地上爬起来后,身穿裙子的她感到肚子剧烈疼痛,一看地上,竟然有一摊鲜血,她急忙捂着肚子往外走,3个同伴把她送到了医院。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李梅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医生立即为她进行了输血和止血治疗。经检查,李梅yīn道裂伤,直肠受损,直肠yīn道瘘,医生为她紧急进行了yīn道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2006年11月,李梅再次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因术后身体状况未见好转,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都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抑制。今年1月24日,李梅一家又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求医,医院继续对她进行冲洗治疗,随后又进行了肠瘘切除术。从去年8月17日受伤到今年3月20日从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7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梅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李梅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李梅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yīn道损伤对李梅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今年6月,李梅的身体恢复健康后,以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为由,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李梅人身损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次伤害的后果,原告李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一名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7570元损失费,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为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此外,本案408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08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承担。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峡县建设局也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李梅的诉求。
一位妙龄少女身体被撕裂的疼痛和一年来所受的罪,区区2万块钱就这么给打发了。我们不能说法院办案不公,也不能说建设局冷酷无情,更不能让可怜的李梅雪上加霜。那这笔账该记到谁的头上呢?虽然,双方都提起了上诉,相信也会有一个公证的结果。但无非就是一个赔偿额度问题了,难道全额赔偿李梅19万元了,就能抚平她内心的创作和痛苦吗?钱再多,苦难依旧会在不远处等着她,如影随形。
李梅母亲的担心也许不无道理,孩子以后怎么找婆家啊?yīn道损伤会不会影响到孩子以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啊?医学界也无法断定。
有人会说,这个建设局也真是的,把人家好生的一个小姑娘搞成这样了,多赔点钱又算什么呢,反正是公家的钱,又不用哪个私人掏腰包,好歹给人家一个安慰吧。何必这么扣扣琐琐的,你本来就有责任,人家的喷泉没伤着人,为何偏偏你家的喷泉就能把这少女弄成这样呢?警示牌有个什么用?不是照样伤着人了吗?要是伤着的是你家闺女,你会怎么想?
李梅也是,法院判决也不无道理,你是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喷泉危险的客观存在啊,而且,你当天要是穿个牛仔裤什么的,也不至于让那喷泉之水直接射穿yīn道冲断肠子了。说来也怪,这喷泉还真准,不偏不斜怎么就刚好也是该这小妮倒霉啊!
事已至此,也就认了吧,官司还是得打,咱不能输这口气。凭什么把人伤成这样2万块钱就没事了,好歹也得有个让人满意的交代吧。
最后,我们不得不上升到社会公德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了。音乐喷泉本是社会公益设施,旨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档次,好事。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民办事而草菅人命,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和求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公德尤其应当起到积极的敦促作用。一方面,市民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养成良好的社会生活习惯,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做一个文明的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入手,真正做一个服务型政府,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做人民的公仆。李梅为政府设施所伤,政府为什么就不能全盘买单呢?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的健康权力也是至高无尚的,不容侵犯。在社会求助暂且不能实施有效援助的情况下,政府理当为疏于管理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