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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蔓延和肆虐,让人谈“艾”色变,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来自于没有根治艾滋病的药物;对艾滋病的预防,也没有有效的疫苗;另外,艾滋病的防治方法一直在沿用传统的传染病防治方法,根本无法起不到好的防治效果。鉴于此,国务院最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针对艾滋病防治的薄弱环节,规定了各级各部门防治艾滋病的责任,明确了艾滋病病人以及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中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歧视一直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障碍。歧视不仅会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长期被歧视还会让他们滋生报复社会的念头。明确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是该条例最大的亮点。
条例中明确了对吸毒人员的药物维持工作应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尽管目前艾滋病还没有根治的办法,但是通过药物治疗,能最大程度的减轻患者的痛苦,对艾滋病人的帮助和关怀,也能让患者心理的重压得以缓解。
条例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学的预防需要建立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从条例的这条规定来看,政府不但已经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将其具体化、罚责化,在防治规划、预防控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提到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更有利于督促、促进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总结了以往防治艾滋病的经验,直面各个薄弱环节,是在中国艾滋病防治形势处于关键时期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既有适应性,又有可操作性的人性化法规。为此,依照新的条例,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扎实落实防治措施,有效提供各项保障,才能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对艾滋病的防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把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到实处,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