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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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行文规则

    请示和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下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比如说:市财政局办公室可以以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文,盖办公室的印鉴,但其它业务科室不可以以科室名义对外行文,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的公文,但没有看到过市政府政研室等对外的行文。

    (三)联合行文规则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不能与企业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但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