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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居民代表
1、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居民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3、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组居民的监督,对不称职或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会议免去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选举、罢免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和,讨论决定年度工作目标;
(3)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居民服务,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4)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社区服务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督其执行;
(6)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出席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事务,要符合广大居民利益,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八、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九、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除由居民代表及时向居民通报外,居委会要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向居民公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