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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完善’的内容主要指向两个方面,一就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使更多的困难民众都能受益于这一制度;二就是要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因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就要相应的在专业性上有所迁就。
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1995年广州首设法律援助中心以来,已过去了整整20年。第一次将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的,是国务院于xx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xx年来,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法律援助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毋庸置疑,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事实上,各地的法律援助实践也的确让一部分困难民众经由这一制度,获得了法律上的专业帮助,促进了个案的公正处理。但从法律援助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来看,离社会的需求、民众的渴望还有不少的距离。
这样的例证俯首可拾。反思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保障困难民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必须明确,为困难民众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国家或政府的恩赐,而是一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并得到公正审判。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还是被认同和被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达成是可预期的。官司可以有输有羸,但获得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的机会要平等。困难民众或弱势群体常常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对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法律援助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而萌生并发展起来的。
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完善”的内容主要指向两个方面,一就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使更多的困难民众都能受益于这一制度;二就是要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因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就要相应的在专业性上有所迁就。要完成法律援助制度的这一改革,光由政府一家来提供,是不大现实的。政府不可能成为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政府有必要为社会层面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并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来弥补因政府资源不足,所留下的法律援助空白。
在法律服务市场化的洪流中,公益性的法律援助也受到市场的挤压。法律服务不可能成为一种人人都可以免费获得的公共品,法律援助也只能针对,而且理应针对真正的困难民众和弱势群体。让真正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援助,这就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